一、实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依据
1.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3.《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15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二、申请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军队关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有关资质要求;
2.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3.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的性质
1.认证注册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装备任务的能力;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同成立。
四、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装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所涉及的装认委委员审批——报装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装认委主任委员审批——颁发证书。
五、初次审核、监督审核、综合评议和特殊审核
1.初次审核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涉及:文审、与军代表或顾客座谈、了解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确认审核范围及标准删减内容等。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通常在第一阶段审核提出问题关闭后进行,并与第一阶段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第二阶段审核是全部门、全产品、全过程、全要求覆盖的符合性审核。
2.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认证周期以证书注册时间为开始。在此期间通常进行3次现场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一次。
3.综合评议是证书到期前的审核,在相关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2个月由获证组织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于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且距离上次监督审核不超过12个月进行现场审核。
4.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产品范围的增减等均需按要求进行变更部分的特殊审核,并换发新认证证书。特殊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时间进行。
5.如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变更(如所有权、人员、现场、设备等)时,或者对投诉、其他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可能影响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需进行非例行的监督审核或提前综合评议。
6.在认证注册有效期内的换发证书情况,须同时交回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