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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 总装备部关于印发《武器装备配套产品定订货合同文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7
   (2008年1月2日以科工经〔2008〕30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司令部、装备部,总参办公厅(机要局)、作战部(测绘局、气象水文局)、情报部、第三部、通信部、军训和兵种部、电子对抗部、陆航部,总装司令部、陆装科订部、通装保障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企业集团公司(研究院):

  为规范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管理,确保配套产品订货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的要求,国防科工委于2006年12月印发了《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文本(试行)》。经过一年时间的试行,试行文本对规范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武器装备产品订货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研究决定,对试行合同文本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联合印发《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间凡签订武器装备配套产品(含备件)订货合同的,应使用本《合同文本》。直接从市场采购的民用产品不得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配套产品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管理范围的,应在订货合同中标明供需双方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注册编号。

  三、除军贸产品配套合同外,供需双方签订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后,需请驻供需双方军事代表机构在合同文本上签字鉴章。如驻需方军事代表机构的上级部门未在供方和所在地区设立军事代表机构的,由驻需方军事代表机构的上级部门决定是否鉴章或指定鉴章单位。

  四、配套合同经军事代表机构鉴章后,供方应按以下渠道报主管单位审查:民口单位和地方军工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报军工集团公司,主管单位审查汇总后,再按月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报送合同原件及电子版)。经审核鉴章的合同,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五、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做好《合同文本》使用的监督落实和合同审查汇总工作,并协调督促配套合同按期履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各军兵种装备部要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本部门所属的军事代表机构,督促做好配套产品合同的审核、监督和鉴章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审核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采购管理中心反映。

  六、企事业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要严格掌握《合同文本》的使用及鉴章范围。对于违反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本《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文本(试行)》同时废止。《合同文本》可从国防科工委网站下载

   武器装备配套产品订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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