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以信部科〔2006〕73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
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将申请材料报送许可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许可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不予接收;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将补正材料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逾期申请资料不齐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自申请资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工作采取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定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从事十年以上计量工作经验,熟悉军工电子计量行业相关政策和专业,了解电子计量发展。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
1、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等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许可办公室;
2、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3、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
1、制定评审计划,分配和调整评审工作任务;
2、主持评审会议;
3、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质量;
4、起草评审意见及报告,并提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1、在评审组组长分配的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2、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承担的专业领域内计量检定、校准能力提出意见;
3、将评审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条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对审核及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建议,报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信息产业部不予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中计量专业技术能力范围,按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几何量、热学、力学、化学、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划分。
证书设附表,列出具体的计量技术能力范围。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料交许可办公室。由许可办公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许可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许可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变更时,将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许可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应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的,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办公室提出撤销的建议,报部审批后,予以撤销,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应对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许可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单位,一个月内将证书、公章等交回许可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自撤销许可证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doc
2-计量标准一览表.doc
3-计量标准能力填报表.doc
4-计量人员一览表.doc
5-计量技术机构组织机构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