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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07
  (2009年12月1日以科工财审计〔2009〕1412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监管,确保国有军工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局负责安排的非国有企业军工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非国有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私营、个体、集体以及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等企业。
  第三条 申报军工项目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己承担高新工程武器装备及其重要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但现有条件难以保障相关任务完成;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和技术在国内具有唯一性,且不可替代。
  第四条 非国有企业申报的军工项目,由有关司组织国内同行业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由发展计划司组织相关司听取意见后,再提交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项目具体申报按《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09〕233号)要求办理。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以资本金注入和资产借用等方式对非国有企业进行投资。
  第六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转增的国有股份和资产借用方式形成的资产,由国防科工局发展计划司在项目立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委托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军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借用)协议》。签订协议后,国防科工局各系统司、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和受托审批部门方可批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后,其转增的国有股份和资产借用形成的资产由审核中心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有股份与其它股份同股同利。非国有企业可对资本金注入转增的国有股份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以资产借用方式投资非国有企业的,非国有企业支付资产使用费,资产使用费总额不得低于原始投资额,资产使用费付费年限不得高于资产折旧年限。
  第九条 非国有企业须按照《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军工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条 按照“业务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要求,非国有企业军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办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司,负责相关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财务与审计司会同有关司,负责相关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对涉及委托审批的有关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所产生的国有股份收益和股份出让金收益,以及资产借用所产生的资产使用费,由审核中心代收,全额上交中央财政。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支付审核中心委托管理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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