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3日以科工技〔2008〕165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的发展之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资源共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防科技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国防科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军民科技资源,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投资效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国防科技和国家科技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本意见中的国防科技资源主要是指在信息、网络等技术支撑下,由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设施与仪器设备、科学数据与信息、标准计量与检测技术体系、科技成果等组成的资源。国防科技资源共享,是指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上述资源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和军民之间等实现互通互用与有偿利用。
三、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发挥研究院所、委属高校、国防科技实验室和研究应用中心的作用。在基础研究、科技前沿探索、关键技术攻关、大型科学实验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应的共享运行机制,提高研究起点,实现跨越发展。
四、重视大型科学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性作用,各类风洞、水池、试验场、高端仪器设备等所在单位都应制定相应措施,加大开放力度,拓展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挥电子政务网、科技信息专网、国防数字图书馆等数字化科技平台的作用,促进科技信息与文献资源的共享;构建面向全行业的材料、工艺、元器件及环境与可靠性试验等共用数据库,推动共享进程。
六、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用于武器装备研制,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完善计量基准体系,高端计量仪器向民用领域开放,提供服务;推进检测与校准类实验室的国内外互认和检测结果共享。
七、加强面向全国的、开放式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网络建设,集成并发布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发挥军工企业技术中心和研究应用中心的作用,制定重大共性技术推广计划,提高集成、配套能力和工程化技术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建设跨部门联合或区域化的产业化基地和科技园区,加速国防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
八、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资源共享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保障运行制度;制定国防科技资源共享的保密、降密、解密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办法;建立技术转移成果和科枝资源共享信息制度。
九、加强对国防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建设的投资导向,对共享程度较高的国防科技资源,在建设和运行维护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充分利用已有的社会各类科技资源,不再重复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加大投入,积极参与国防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十、加强与国外知名大学、国家实验室、技术中心和著名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技术中心;鼓励采用委托试验测试、设备租赁等多种形式,利用国外先进的科技资源,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
十一、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国防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咨询、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共享评价等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或本地区国防科技资源共享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把国防科技资源共享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军民互用、配置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资源共享机制。